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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全民创业县残联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于:县残联 发布时间:2010/3/17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或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从事个体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务行业的免征增值税;从事劳务、服务性行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纳税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月营业额5000元纳税起征点照顾。对从事保健按摩的视力(盲人)残疾人,在各方面给予特别扶持,免除一切税费。积极鼓励兴办残疾人扶贫基地,在银行贷款10万元以内的,在期限内还贷并经县残联审核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残疾人种养殖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贷款5万元内的,在期限内还贷并经县残联审核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创办基地和自主创业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就业,凭营业执照,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申请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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