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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全民创业县工商局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于:县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0/3/17
1、放宽投资的行业和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市场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电力、电信、金融、物流、石油及其他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
  2、放宽投资主体资格条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允许未成年人作为投资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成为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3、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各类所有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冠“贵州”行政区划,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冠“贵州”行政区划应与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连用。企业名称冠以“贵州”行政区划的,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登记后由县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并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于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又因特殊原因仍需保留的,可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原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3年。
  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分公司企业的名称由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无需名称预先核准的直接办理注册登记。
  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且在经营范围中有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
  4、放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个体工商户名称在行政区划后缀其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除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组合(110、119、120、12315等)外,允许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在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规范要求的情况下,经营者的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5、放宽个体工商户再投资登记条件。在名称不相同的情况下,允许同一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申请多个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新的经营者在办理个体工商户重新登记时可以使用已变更或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6、放宽注册资本(金)条件。分期出资到位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支持投资人依法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经公司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
  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自行申报出资数额,无须提交验资报告,出资多少不受限制。
  7、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积极支持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允许其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时开展新增项目的经营。公司制企业的经营范围因条件限制无法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而分公司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可由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但应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加注“由取得许可证的分公司经营”字样。
  8、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未取得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可提交房管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等出具的使用证明或房屋购买合同;征用或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鼓励、指导各类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在市场准入和市场主体设立方面,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明确规定的,以及已取消或改为备案的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
  推行试营业制,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到辖区工商所备案后允许试营业六个月,在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六个月后如需继续经营的,工商部门予以登记。
  支持企业连锁经营。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县工商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支持和鼓励县外企业和个人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其所办企业与本县企业同等待遇,享受本县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方面的优惠政策,取消对外来人员暂住证的审查;县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兼并、购买我县企业的,被兼并、购买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专项审批项目在有效期内继续予以保留。县内各类企业和个人在本县范围内跨地区(市、县)投资,比照以上规定办理。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等有关规定,在我县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鼓励投资人向农业投资,鼓励企业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向农产品加工业、种植养殖业以及为农业服务的行业拓展,促进农村发展特色产业。支持各类投资主体与农民合作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返乡农民工在农村创业,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一律免于工商登记,不以无照经营论处。
  免收重点扶持对象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相关费用。对从事个体经营试营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退役军人、少数民族、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等重点扶持对象,六个月试营业期满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免收个体工商户验照费用、免收分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费用、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费用、免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费用、免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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