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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麻江县多项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

  • 国土局-吴如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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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5/6 11:58:38
  • 来自: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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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发2号文件改革春风号角吹响,凯麻(凯里市麻江县)同城化建设迈开新的步伐。改革、建设离不开土地支撑,土地是农民朋友“命根子”,如何将有限土地发挥最大经济社会效益是推进城镇化建设,让大多数群众共享改革成果关键。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和凯麻同城化建设要求,麻江县以党的群众性路线教育活动为契机,采取多项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主要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文件,灵活运用土地管理相关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9〕64号),按照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凯里-麻江同城化发展努力打造黔中经济区重要增长极的意见》(黔东南党发〔2012〕27号)精神,麻江县从2013年3月1日零时后新建设项目参照凯里市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即:耕地43200元/亩、建设用地34560元/亩、林地34560元/亩、园地34560元/亩、其他农用地21600元/亩、未利用地12960元/亩。就耕地补偿标准就从2009年26800元/亩增加到43200元/亩,增加16400元;林地从2009年12060元/亩增加到34560元/亩,增加22500元;(二)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后,青苗补偿费按照按耕地区片地价43200元的4%计算,即1728元/亩;其中:1.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超过青苗补偿标准1728元/亩的,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不再补偿青苗费;2.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低于青苗补偿标准1728元/亩的,按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二、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摸底调查,出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麻府办发〔2012〕142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一)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本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2.19亩的比例(以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含70%),且家庭人均被征地面积累计超过0.2亩的在册农业人口和征地后农转非人员,只要年满16周岁的就可纳入保障对象;(二)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缴费补助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无剩余耕地的每人每年12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不含0%),每人每年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三)征地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增发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无剩余耕地的,每人每月129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不含0%),每人每月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三、政府主动让利于民,支持壮大被征地乡镇村集体经济发展。对县域内经济发涉及征地拆迁较多的如:杏山镇杏山村,谷硐镇谷硐村等,投入近3000多万元通过支持村集体修建农贸市场,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渠道,增加经济收入,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质量不降低。

通过积极出台一些利民、惠民政策,麻江县从2012年至今共实施农转征项目用地约4300亩,支付群众土地补偿资金约2.5亿元,2014年政府到位专项社保资金350万元,支付4万多元,为全县项目推进奠定良好基础。

 

(本刊信息员:莫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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