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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4/6/17 16:10:07
- 来自: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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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纠纷乍起 消协出动维权 6月16日下午,消费者徐某到麻江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本人是施秉人,今天在麻江某超市购得‘手打精粉’ 面粉2袋,单价:21.50元,合计金额:43.00元。购后发现‘手打精粉’ 已超过保质期2个月,即找超市协商解决,要求按所购‘手打精粉’ 金额十倍给予我赔偿,超市负责人只同意按三倍予以赔偿,由于协商不成,故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县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对该纠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掌握超市确实存在出售过期食品的情况下,组织纠纷双方进行调解,指出超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十倍赔偿消费者。调解中超市向消费者作出了深刻的赔礼道歉,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最终达成协议:1﹑超市退给消费者货款43.00元;2﹑超市增加赔偿消费者257.00元;3﹑协议当场履行。协议履行后,消费者激动的说:“感谢麻江县消协替我们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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