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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麻江县工商局查获一起啤酒销售商业贿赂案

  • 工商局-王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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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46539
  • 回复:2
  • 发表于:2014/7/18 15:40:22
  • 来自:贵州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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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江县工商局查获一起啤酒销售商业贿赂案



     近日,我局在辖区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检查中,查获一起“雪花”啤酒经销商涉嫌销售商业贿赂案。

      经查,麻江地区“雪花”啤酒代理商田某采取给经营者陈列冰柜、制作广告牌、赠送“雪花”啤酒、返点现金奖励和按照不同经营地址、销售“雪花”啤酒数量,每年支付给经营者1千至5千元不等现金方式买断经营者场子,专卖“雪花”啤酒。当事人田某采取给予对方现金或财物的手段销售商品,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对此,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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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麻哈人
  • 发表于:2014/7/21 14:33:52
  • 来自:广西南宁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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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啤酒案:商业贿赂本质的误读     在“雪花”啤酒案中,工商行政机关将啤酒代理商向销售商提供现金、进场费等以销售产品的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但这一从利益诱惑的角度来认识商业贿赂的观点并不正确,混淆了一般商业促销、有奖销售与商业贿赂之间的界限。商业贿赂的本质在于职务利益上的交换,是行贿方对可以影响交易的对方职员、代理人的收买。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从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个方面界定商业贿赂,并以职务利益交换作为认定违法的标准,从而避免与正当商业促销行为相混淆。             工商行政机关在执法对商业贿赂的认定都不够准确。如果仅仅因为生产商对经销商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就会构成商业贿赂的话,商业促销行为就无法进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规定中特别强调商业行贿行为,忽略了商业受贿行为,使得在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相关案件的时候,错误地将利益诱惑作为了商业贿赂的本质,并以此来认定行为违法。商业贿赂的本质是职务利益交换。受贿方获得行贿方的利益后,出卖的并不是自己的利益,而是“他人”利益,从而构成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也就是说,能够真正成为商业贿赂受贿方的,不是直接的交易相对方,而是相对方可以影响交易的代理人或者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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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是非成败转头空。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 
  
  • 木老人
  • 发表于:2014/7/31 0:09:32
  • 来自:贵州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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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雪花啤酒有实力这么做,这是竞争吧,竞争不下的就要淘汰,很正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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