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行殡葬改革,强化殡葬管理,规范城区内公民丧葬活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城区内殡葬管理公告如下:
一、集中治丧对象
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单位(含中央、省、州驻县单位)和城镇、农村死亡人员。
二、集中治丧范围
(一)城江、群英、新兴、凤凰社区所辖的全部住户及各机关单位(含中央、省、州驻县单位)。
(二)城关村所辖的全部住户及各机关单位(含中央、省、州驻县单位)。
(三)杏山村所辖的回龙组、龙场组、凤山组、凤凰组、五星组、大坳组、东郊组、笔山组、西山组、牌坊组全部住户及各机关单位(含中央、省、州驻县单位)。
三、集中治丧优惠政策
(一)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
1.冰柜遗体冷藏费;
2.大厅停放费。
(二)优惠范围。
1.规定范围内的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户口的家庭成员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全额减免;
2.县内敬老院供养的孤老、残、幼人员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全额减免;
3.本县“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人,含城市孤老、农村五保人员)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全额减免;
4.公安部门介入案件的无名尸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全额减免。
四、集中治丧的相关规定
(一)凡是在划定范围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村、居、社区)必须在24小时内运入县殡仪馆实行规范治丧。严禁在城区大街小巷、公共场所、公路、人行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住宅小区内停尸举行治丧活动。
(二)严禁在丧葬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街道和公共场所抛撒冥纸或其他迷信物品及燃放烟花爆竹等。
五、部门职责
违反本公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调查处理。
(一)死亡人员亲属是机关单位(含中央、省、州驻县单位)干部职工的,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调查处理。
(二)死亡人员亲属是城镇居民或农民的,由杏山镇、所辖村(居、社区)委会调查处理。
(三)对占道治丧影响环境卫生或市容市貌的,由住建部门和文明办调查处理。
(四)对阻塞交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处理。
(五)对不听劝阻,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六)对乱埋乱葬占用耕地和林地的,由国土、林业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调查处理。
(七)对违反其它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罚则
(一)在规定范围内凡是违反集中治丧相关规定的所有机关单位(含中央、省、州驻县单位)干部职工,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并依照《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死者家属处丧葬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在规定范围内凡是违反集中治丧相关规定的城镇居民、农民,死者家属暂缓享受相关惠民政策,村(居、社区)民委员会暂缓为死者家属办理相关服务手续。
(三)在规定范围内所有机关单位(含中央、省、州驻县单位)干部职工违反集中治丧相关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该单位主要领导在县电视台向市民公开道歉5分钟。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麻江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4日